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新疆聚仕汇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05执20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聚仕汇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聚仕汇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仕汇鑫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一、聚仕汇鑫公司确认结欠瑞通公司货款5097466元及违约金131259元,两项合计5228725元;二、付款方式及期限:聚仕汇鑫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前向瑞通公司支付货款250万元及违约金131259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瑞通公司支付余款2597466元,结清。如聚仕汇鑫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瑞通公司有权就5097466元的余欠款项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且瑞通公司有权要求聚仕汇鑫公司另支付利息(以5097466元的余欠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对上述第二项中确定的聚仕汇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案件受理费47482元,减半收取237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28741元,由聚仕汇鑫公司、***共同负担。因聚仕汇鑫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创越公司的请求,本院已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瑞通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瑞通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执20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