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新疆永鑫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05执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永鑫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980号绿城翡翠园一期14号楼2单元1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房峰,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永鑫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6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根据上述调解书,一、双方确认恒泰公司结欠瑞通公司货款730800元。二、双方一致同意恒泰公司赔偿瑞通公司损失35000元。三、案件受理费5554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54元,已由瑞通公司预交,由恒泰公司负担。上述第一、二、三项,恒泰公司合计应支付瑞通公司776354元,该款恒泰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前付清。若恒泰公司未按约履行,另需承担违约金200000元,瑞通公司有权按776354元扣除自2019年1月15日起已付款项后的余额及违约金200000元一并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房峰对上述恒泰公司的付款义务(含制约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恒泰公司、房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瑞通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恒泰公司、房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
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瑞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恒泰公司、房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房峰支付执行费12164元。协议约定:确认恒泰公司、房峰结欠瑞通公司976354元。该款由恒泰公司、房峰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瑞通公司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776354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恒泰公司、房峰有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则需承担违约金100000元,瑞通公司有权按照调解书确定金额的未付部分立即申请恢复执行。
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瑞通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瑞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恒泰公司、房峰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瑞通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执35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恒泰公司、房峰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瑞通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坚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