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新疆铁塔中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峰、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190号
申请人: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铁塔中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京疆路72号呈信·朗悦盛境小区(三期)12栋1单元1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房峰,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申请人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铁塔中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铁塔中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房峰价值19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铁塔中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房峰银行存款19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