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执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
法定代表人:汤国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银涛,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解除与瑞通公司的租赁合同,并应向瑞通公司返还案涉租赁房屋;***应向瑞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718799元、消防设施投资款350000元和水电费44936元,并应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应赔偿瑞通公司律师费108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6799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27日、2022年1月28日、2022年4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书。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6元,该款已向申请执行人瑞通公司进行发放。
2.依法解除被执行人***所投保的保险合同,并扣划合同退保后的可得财产性利益9580.58元,其中开具本案部分执行费100元,余款9480.58元已向申请执行人瑞通公司进行发放。
3.2022年2月22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B8××××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贰年。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向首封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发函申请分配,目前暂无款项受偿。
4.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有价证券。
6.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瑞通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已从案涉“***承租的一楼平面图”中黄色区域中搬离,瑞通公司现已实际控制上述区域。至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已履行完毕。
四、2022年2月22日,本院委托邳州市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居住地邳州市××镇××村××号进行现场调查,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五、2022年2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5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瑞通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及约谈通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239334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10296.58元,本案执行费24793元已收取1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三、四、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在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上述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该执行请求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陆文辉
审 判 员 吕全兴
审 判 员 徐 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道清
书 记 员 高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