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岩土工程技术测试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岩土工程技术测试开发中心、沈阳慧之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执483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岩土工程技术测试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福伟。
被执行人:沈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军。
申请执行人沈阳岩土工程技术测试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沈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辽0104民初98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因双方当事人所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104执4832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显波
审判员  雷 雨
审判员  王智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