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5678号
原告:沈阳岩土工程技术测试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杨新泉,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梅、吴国威,均系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全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霖。
原告沈阳岩土工程技术测试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全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沈阳岩土工程技术测试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岩土工程技术测试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