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114号
原告:***。
被告:**娟。
第三人:沈阳岩土工程技术测试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福伟。
第三人: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亮。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娟、第三人沈阳岩土工程技术测试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芦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关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