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4民初3157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165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兴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0J。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63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