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605民初5262号
原告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顺通公司)与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互顺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亮,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兴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互顺通公司主张与兴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签订案涉协议构成债务加入,故请求兴业公司、***共同向互顺通公司支付货款521580元。虽互顺通公司与兴业公司签订过《购销合同》,但案涉货物供货时间并非在该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内并且距该合同约定供货期间一年有余,所供产品名称并不完全相同,货物签收人也并非合同指定的收货人,互顺通公司与***签订的《代兴业公司偿还货款协议书》并无兴业公司的签名或盖章确认,不能视为兴业公司认可该协议的内容,互顺通公司在本案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货物是供应给兴业公司,不能证明互顺通公司就本案与兴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互顺通公司请求兴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确认欠互顺通公司货款521580元,对互顺通公司请求***支付货款521580元,本院予以支持。互顺通公司请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自双方约定的2019年4月29日起计算利息,对互顺通公司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互顺通公司请求***支付其在(2020)粤0605民初13706号案中支出的诉讼费9310.16元、律师费2591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800元,合共36020.16元,符合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兴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6年8月,互顺通公司(供方)与兴业公司(需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互顺通公司向兴业公司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大步片区截污管网工程(二标段)工程供应PE实壁牵引管,供货时间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需方电话、短信或传真通知为准。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需方指定货物签收人:林雄利。 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互顺通公司向里水镇沙涌大步-2标供应PE实壁压力管,送货单签收人均非“林雄利”。2019年4月25日,“郭晓东”在对账单的客户确认处签名,确认货款共计671580元。***庭审陈述郭晓东是其财务,***挂靠兴业公司承包案涉工程。 2020年6月10日,互顺通公司向本院起诉兴业公司,请求兴业公司支付货款671580元及从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利息,案号(2020)粤0605民初13706号。 2020年7月15日,互顺通公司与***签订《代兴业公司偿还货款协议书》,约定***确认兴业公司(2020)粤0605民初13706号案货款金额为671580元、案件受理费5432.26元、财产保全费3877.9元、律师费25910元、保全担保费800元,***承诺在2020年8月15日前向互顺通公司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如***未能按约定支付款项,应以671580元为本金按每月2%从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同日,互顺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2020)粤0605民初13706号案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互顺通公司承担了该案的诉讼费9310.16元(受理费5432.26元、财产保全费3877.9元)。 互顺通公司与***均确认上述协议签订后,***支付了150000元。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158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其因(2020)粤0605民初13706号案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财产保全担保费共36020.16元; 三、驳回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57.18元(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麦上康
书记员  廖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