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13706号
原告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32.26元,财产保全费3877.9元,合共9310.16元(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睿
书记员 廖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