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51号
原告:***,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凯,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林楚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啟发,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周顺镇,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林啟发、周顺镇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22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