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21民初784号
原告:荆门***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管理区易家岭办事处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兵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祥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管理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楚城。
原告荆门***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祥泰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荆门***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荆门***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卢梦
书记员余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