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某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荆门市五三永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市生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民终10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管理区发展路***天城3-4栋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CJDN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五三永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管理区泰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78908756G。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生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管理区五三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6274262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荆门***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荆门市五三永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市生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2023)鄂088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荆门***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3年7月4日向荆门***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要求荆门***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照通知规定的情形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90元。期限届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荆门***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荆门***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向 芬
审 判 员 李 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