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7427号
原告: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朱为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文华,广东八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广硕文化广场,住所:清远市清新区**********广硕文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6。
投资人:梁伟波。
原告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广硕文化广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韶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婉莹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