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人民三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朱为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华,广东八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水闸路74号内(3号楼二楼东边)。

法定代表人:罗秋成。

申请执行人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2民初7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800元。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2执7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绮君

审判员  梁道科

审判员  李绮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