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广东欣意合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11070号
原告:清远港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清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4W。
法定代表人:朱为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文华,广东八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雁凯,广东八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欣意合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清远市清新区**************低压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MA4UUKGF4J。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清远港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欣意合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清远港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港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港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1元,由原告清远港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韶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婉莹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