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清远联投置业有限公司、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8民终1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广清大道759号米娅新城阿尔勒中心十幢1-2层商业号二层自编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范小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洪刚,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雯,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人民三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朱为禧,总经理。
上诉人清远联投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1218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清远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1540765.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金额596260.80元按10%计算违约金为59626元)。事实与理由:一、合同6和合同7未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即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欠款,两合同欠款不应计算违约金。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七条约定,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支付货款总额的10%,一审判决以欠款金额944505元违约金按月利率1.5%计算已达到欠款的18%,明显过高。
被上诉人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21)粤1802民初1218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清远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款项1540765.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欠款金额596260.80元按10%计算违约金为59626.08元;以欠款金额94450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给原告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65元,由原告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清远联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165元。原告已预交的10365元,予以退回10165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0165元,拒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详见一审判决书。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属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基于开发阳光壹佰楼盘的需要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2月1日先后签订了7份港华烟机灶具供应及安装合同,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港华油烟机、燃气灶具,并负责安装。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港华油烟机、燃气灶具及安装义务。由于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款项,而引发本案诉讼。上诉人对与被上诉人签订的1-5份合同的欠款事实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应否支付6-7份合同的欠款及违约金。从原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签订的6-7份合同虽然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上诉人陈述合同6项目已于2020年6月交付使用。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陈述合同7于2020年12月已出售了部分房屋,据此可确认合同7项目于2020年12月交付使用。因此,原审判令上诉人支付合同6、合同7的欠款944505元及违约金并无不当。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支付货款总额的10%,原判以欠款金额94450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超出了双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支付货款总额10%的约定。上诉人认为原判违约金计算过高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以欠款金额9445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121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121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清远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款项1540765.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欠款金额596260.80元按10%计算违约金为59626.08元;以欠款金额944505元按10%计算违约金为94450.50元给被上诉人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7元,由上诉人清远联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上诉人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617元。上诉人清远联投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3417元,予以退回1617元。被上诉人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617元,拒不缴纳的,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文雄
审 判 员 曾文东
审 判 员 周文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心怡
书 记 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