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22执保80号
申请保全人:青海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系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杨某某,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保全人:史某某,女,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被保全人:杨某某,男,1996年3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保全人:刘某某,女,1996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申请保全人青海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0122民初169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7月22日进行保全。现已冻结被保全人账户内的存款,额度冻结6053251元,实际冻结628.04元。本院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