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22财保6号
申请人:都兰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2822MB0T56852E,住所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人民政府三楼。
法定代表人:***,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都兰县猎场巷2号-105居民,现住都兰县,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9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都兰县新华街4号居民,现住青海省都兰县,该管委会员工。
被申请人:青海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90TN6B,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14号8号楼1层16-64号。
法定代表人:***,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55号1栋771室居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55号1栋771室居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申请人都兰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630100MA7590TN6B)名下银行账户(820100000********),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存款310101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都兰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明细表(保单号:1234119192024000002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都兰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630100MA7590TN6B)名下银行账户(820100000********)及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存款3101012元。冻结期间不得转移冻结财产,期限为一年(2024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都兰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