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4380号
申请人:齐河县希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刘桥乡西**59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盈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城园16号楼11层3-111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齐河县希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盈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县希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北京盈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开户名:北京盈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村支行;账号:XXXXXX)(财产线索:***,微信号:XXXXXX)。申请人齐河县希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河县希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盈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盈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保全价值共计70万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齐河县希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华 庆 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