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县希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盈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4380号之一 申请人:齐河县希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刘桥乡西**59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盈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城园16号楼11层3-111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齐河县希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盈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鲁1425民初43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盈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盈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保全价值共计70万元。申请人齐河县希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盈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全部保全措施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县希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盈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