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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与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贵州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陕飞集团南区。身份证号码:×××3339。系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7925。系被告××员工。
被告中航贵州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顺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0一二基地第六一二库,住所地: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贵州飞机有限责任公司、0一二基地第六一二库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贵州飞机有限责任公司、0一二基地第六一二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305元,由原告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温国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钟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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