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875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国际新闻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韩颖新。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