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6354号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合作社宝兴综合楼二楼自编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B45J92。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文、陈伟标,分别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国际新闻中心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86F。
法定代表人:韩某。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5月28日向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