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203南京扬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92民初5203号
原告:南京扬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严岗1号智慧谷软件园9层。
法定代表人:薛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锦斌,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国际新闻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韩颖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扬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锦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津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扬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津云公司支付赔偿金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津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晚报公司)的《扬子晚报》为江苏省省级报刊,是中国发行量最大的晚报都市报,中国报业日发行量排名第四,世界报业日发行量排名第21。扬子晚报公司高度重视新闻记者基于创作性劳动所获得的著作权,在《扬子晚报》及其网站上发布版权声明,郑重声明作品版权为扬子晚报公司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津云公司无视扬子晚报公司的著作权权利及版权声明,未经扬子晚报公司许可,在其北方网上连续、大批量转载扬子晚报公司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中含《男子涉嫌猥亵同行女童众目暌暌下为何无人制止》《90后美女卷走300亿老家大门被涂“欠债跑路”》《登机不飞女乘客中暑深航“热晕门”招“怒怼”》三篇文章。原告经扬子晚报公司授权,拥有涉案作品的排他性网络传播权,并有权起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作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津云公司书面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证据中的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非以营利为目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扬子晚报》的出版发行。2020年7月6日,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的《授权书》载明:“甲方将其拥有的全部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法人作品、经与作者约定或依法律规定享有权利的职务作品等)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排他性授予乙方,乙方享有前述作品的排他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包括在乙方举办的互联网平台使用,有权以乙方名义对本授权签署之前和之后发生的侵犯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维权,并有权获得赔偿(包括本授权签署之前甲方已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取得)。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维权的案件视为甲方放弃在该案中的诉权。”
2017年8月14日,被告在其运营的北方网上转载了原标题为《年轻男子涉嫌猥亵同行女童在车站当众把手伸进她裙子里》的文章,将标题改为《男子涉嫌猥亵同行女童众目暌暌下为何无人制止》,并标注来源为扬子晚报,作者梅建明。2017年7月7日,被告在其运营的北方网上转载了原标题为《90后常州美女骗走40万人300亿?》的文章,将标题改为《90后美女卷走300亿老家大门被涂“欠债跑路”》,并标注来源为扬子晚报,作者张斌。2017年8月6日,被告在其运营的北方网上转载了原标题为《登机数小时不飞,女乘客中暑深航“热晕门”招来网友、专家“怒怼”》的文章,将标题改为《登机不飞女乘客中暑深航“热晕门”招“怒怼”》,并标注来源为扬子晚报,作者徐媛园。
2019年7月22日,梅建明、张斌、徐媛园作出《职务作品版权归属声明》,声明其是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利用公司提供信息、物质技术条件或其他方面资源和支持所创作和完成的全部作品的著作权归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享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证书、《职务作品版权归属声明》《授权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案中,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通过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或作者的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北方网上转载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未能证明其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维权成本等因素,依据法定赔偿原则,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元。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扬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扬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原告南京扬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周传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童笑悦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