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1民初7889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华
书记员  黄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