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扬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扬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严岗1号智慧谷软件园9层。
法定代表人:薛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锦斌,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国际新闻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韩颖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然,男,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南京扬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苏0192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南京扬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得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扬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 雯
审 判 员  王启洽
人民陪审员  鲍冬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屠本俊
书 记 员  曹琬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