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3民初1828号
原告:***,女,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韩颖新,职务董事长。
***与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洪有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