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687号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9号昆仑写字间A730-06。
负责人:陈兴君,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广播电视国际新闻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韩颖新。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世华
书 记 员 宁婉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