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响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兴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苏响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1863号
申请人:河北兴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盐山县望树镇于庵村。
法定代表人:韩振江,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苏响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古溪村鲍顾村1组。
法定代表人:缪昌兵,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新昌北大街99号1203室。
法定代表人:柴增辉,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棍子,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原告河北兴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响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棍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兴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江苏苏响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棍子名下财产或者其享有权益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等180万元。申请人河北兴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响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棍子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兴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胜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