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执149号
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强制执行一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5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案件受理费597329元由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共计2602.7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退缴诉讼费账户。
三、本院先前以(2018)晋05执346号执行案件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厂房院内的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输气管道、电缆桥架等设备,成交后案款已退还至申请人,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股权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不动产和股权登记情况。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为597329元,已执行到位标的为2602.72元,未能执行标的为594726.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晋05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沁峥
审 判 员 任军亮
审 判 员 张海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浩敏
书 记 员 侯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