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破40号

申请人: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金炎。

2020年12月10日,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同时管理人未接管到财务账册等公司资料,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放弃对相关人员的追索。故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陈 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