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951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2民初951号
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
诉讼代表人:冯凯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汤洁,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袁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743303XL。
法定代表人:吴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沪安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秀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沪安公司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沪安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明秀公司归还52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5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2日及11月4日,明秀公司向沪安公司借款合计1000万元,沪安公司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交付。后明秀公司仅归还480万元,尚欠520万元未归还。其后,沪安公司被裁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向明秀公司邮寄了限期清偿债务通知书并委托律师事务所邮寄了律师函,明秀公司至今未能归还款项,故诉至法院。
明秀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及11月14日,沪安公司两次向明秀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宜兴茶东支行,账号:64×××30)汇款合计1000万元。同时,宗旭平在沪安公司领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同年11月19日,吴俊峰向沪安公司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官林支行,账号:51×××76)汇款400万元。2013年2月8日,吴俊峰向沪安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官林支行,账号:64×××10)汇款80万元。2015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沪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后依法指定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沪安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接管沪安公司后,分别于2018年4月3日、同年8月15日向明秀公司邮寄了限期清偿债务通知书及律师函,要求明秀公司清偿上述欠款。2018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4号之三十六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对沪安公司的破产程序。2019年10月16日,沪安公司管理人办理了沪安公司注销手续。沪安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月19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汇款单、领款证明、(2015)宜商破字第00024-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015)宜商破字第00024-2号民事决定书、(2015)宜商破字第000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5)宜商破字第00024号之三十六民事裁定书、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限期清偿债务通知书、律师函及EMS邮政特快专递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欠款应当偿还。结合汇款单、领款证明,可以认定明秀公司收到沪安公司款项1000万元,明秀公司仅归还480万元,尚欠520万元经沪安公司管理人催要,明秀公司未作合理解释,也未能按清偿债务通知书归还欠款,导致本案纠纷,明秀公司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沪安公司诉请要求明秀公司支付尚欠款项及承担自邮寄限期清偿债务通知书后,即2018年4月6日起按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明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款项5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款自2018年4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00元,由明秀公司负担。该款明秀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孙恒俊
人民陪审员  狄琴华
人民陪审员  周 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庄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