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破申41号

申请人: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氿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袁桥路

法定代表人:吴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同意,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移送审查决定书,决定将明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年10月19日,本院对明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明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破产申请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明秀公司于2007年1月15日经原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在宜兴经济开发区袁桥路2014年2月15日,本院出具(2014)宜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明秀公司应支付华丰公司代偿款5203342.87元及利息。因明秀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华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明秀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故本院执行部门依法作出执行转破产审查决定。

又查明,截至目前,明秀公司在本院作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14件,涉案标的达64621051.76元。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经审查,明秀公司对多起涉执案件,未能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华丰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对明秀公司破产清算,且明秀公司对华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异议,故华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同时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明秀公司系本院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陈 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