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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山西中电**发电有限公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71执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

法定代表人:陆钦,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靖彪,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西中电**发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嘉峰村水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

被执行人:钱娜,女,1987年5月出生,系被执行人***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执8号指定执行裁定书和(2018)晋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山西中电**发电有限公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经向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车管、证券、保险、税务等部门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此外,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并对本院在执行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且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新华

审判员  郭文清

审判员  程 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