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5执异80号
异议人:***,男,1968年生,汉族,河南省尉迟县人,现住河南省新郑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负责人:***,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沁水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系***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不服本院(2018)晋05执346号之十一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2.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和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拍卖成交确认行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2.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和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过程中,异议人均以最高价竞得。但在实际交付时,发现两个气罐均被切割开约4米乘6米的缺口,且罐体内部也有被切割痕迹,与拍卖前原样发生重大瑕疵。两个标的物均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看管,如进行交接将会给异议人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19年6月18日对2.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和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的拍卖结果,并返还异议人所支付的保证金和尾款。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申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后又依法指定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怠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晋05执346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2.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和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并指定由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保管。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8)晋05执346号之十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2.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和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拍卖,异议人***以最高价竞得上述设备,并向本院交纳拍卖款234.5万元。本院根据拍卖结果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8)晋05执346号之十一执行裁定,确认上述设备归异议人***所有。在对上述设备进行现场交付时,发现上述两套设备均存在部分罐体缺失的情况,与拍卖公告所示状况不符。经调查,系保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所致。
本院认为,司法拍卖标的物在交付时理应与拍卖公告展示状况相符,若标的物状况前后不一致导致竞买人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则属应当撤销拍卖的情形。本案中,由于拍卖财产的保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拍卖的两套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均被部分切割,拍卖标的物与拍卖公告所展示已严重不符,异议人***的购买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对于异议人***提出的撤销对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2.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和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司法拍卖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2.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和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司法拍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