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佳力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天力化工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恢109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联宜资产投资基金中心,住所地宜兴市荆溪中路35号
主要负责人赵俊,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被执行人宜兴市佳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
道百合村。
法定代表人薛健。
被执行人宜兴天力化工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张渚镇金张渚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薛汉平。
被执行人江苏泽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
济开发区凯旋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谈小明。
被执行人宜兴市绿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
发区后亭村。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
被执行人宜兴市宏健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
市宜城街道诸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薛汉平。
被执行人宜兴市天力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
渚镇北郊。
法定代表人薛汉华。
被执行人薛健,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武赟,女,197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薛汉明,男,195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黄凤珠,女,195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佳力科技有限公司、宜兴
天力化工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泽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兴市绿田进出口有限公司、宜兴市宏健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宜兴市天力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薛健、武赟、薛汉明、黄凤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中院作出的(2015)
锡商初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佳力公司、宏建公司、天力建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行归还贷款本金7806064.68元并支付逾期罚息(以本金7806064.68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10年8月6日起每12个月对应日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35万元。二、佳力公司、宏建公司、天力建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行归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11期内欠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2010年12月20日起每12个月对应日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10年12月20日起每12个月对应日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10年12月20日起每12个月对应日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三、佳力公司、宏建公司、天力建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行归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14年1月5日起每12个月对应日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四、佳力公司、宏建公司、天力建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行归还贷款本金5929522.12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按年利率6.44%计算)、逾期罚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按2015年1月25日起每6个月对应日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本金5929522.12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15年1月25日起每6个月对应日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15年1月25日起每6个月对应日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五、薛健、武赟对佳力公司前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薛汉明、黄凤珠对佳力公司前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天力化工对佳力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200万元及其对应的期内欠息、逾期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对佳力公司前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800万元及其对应的期内欠息、逾期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泽星公司对佳力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500万元及其对应的期内欠息、逾期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对佳力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250万元及其对应的期内欠息、逾期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中国银行对佳力公司前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有权以佳力公司提供抵押的宜他项(2014)第600332号、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715**、宜他项(2014)第600331号、宜房房他证新街字第10000716**宜房他房他证新街字第10000716**房他证房他证新街字第10000734**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1421万元、731万元、350万元、61万元、136.5万元、52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十、中国银行对佳力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有权以佳力公司提供抵押的苏B2-0-[2012]第11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机器设备的价款在债权数额259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十一、绿田公司对佳力公司前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及其对应的期内欠息、逾期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二、驳回中国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270元,由佳力公司、宏建公司、天力建材承担,由天力化工、泽星公司、绿田公司、薛健、武赟、薛汉明、黄凤珠连带承担。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联宜资产投资基金中心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无锡联宜资产投资基金中心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2执92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花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