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佳力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天力化工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佳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兴天力化工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金张渚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泽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凯旋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谈小明。
被执行人宜兴市绿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后亭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兴市宏健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诸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兴市天力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北郊。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武赟,女,197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5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5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宜兴市佳力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天力化工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泽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兴市绿田进出口有限公司、宜兴市宏健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宜兴市天力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武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锡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债权转让于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2执49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闵仕君
审判员朱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