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与江苏泽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282行审4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泽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储纪元,该××负责人。
申请人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宜兴地税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宜地税欠处四字[2015]04004号税务处理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宜兴地税局作出宜地税欠处四字[2015]0400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查明江苏泽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星公司)截止2015年7月5日未按规定缴纳自行申报的税款,包括房产税191849.13元、土地使用税252237.3元、印花税12139.7元、城建税6972.88元、教育费附加2988.3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992.25元、江苏地方基金118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征缴以下税款:泽星公司截止2015年7月5日应补缴房产税191849.13元、土地使用税252237.3元、印花税12139.7元、城建税6972.88元、教育费附加2988.3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992.25元;江苏地方基金11896元,共计480075.64元;(2)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院认为,宜兴地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宜地税欠处四字[2015]04004号税务处理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殷逢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