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817号
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其自身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曲健
书 记 员 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