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粤0491民初794号
原告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6元,减半收取6378元,由原告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恒
书记员 李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