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粤0491民初79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恒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42元,由原告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阳辉
法官助理潘茜
书记员 何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