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15467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男,约45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高碑店市明和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安里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2幢六七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高碑店市明和彩钢有限公司、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碑店市明和彩钢有限公司、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碑店市明和彩钢有限公司、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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