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7民初2451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坤,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2579888W,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安里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531136975,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公庄村委会办公楼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