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塘民初字第4092号
原告杭州天韵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韵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韵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韵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572元,减半后收取为1786元,由原告杭州天韵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宛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