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04民初4188号
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华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二期23号底层商服公寓4层公寓44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汇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兴北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大庆航天三沃新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毅峰路7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系西安市雁塔区,大庆航天三沃新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华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科技公司)与被告大庆汇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鼎运输公司)、大庆航天三沃新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三沃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华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华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华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南春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涂XX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