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航天三沃新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呼兰区金海建材水暖商店、大庆航天三沃新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91执1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金海建材水暖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航天三沃新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金海建材水暖商店诉被告大庆航天三沃新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91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5995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已冻结该账户,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有相应协助单位出具的回执证实。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续封、续冻,请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