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9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航天三沃新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毅峰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晗,黑龙江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黑龙江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佳,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岩,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彬,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审被告:王某,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大庆航天三沃新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黑龙江
省大庆市高新区毅峰路7号。
再审申请人大庆航天三沃新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佳、宋彬及原审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2民终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庆航天三沃新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营东
审 判 员 武铁军
审 判 员 吴滨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楠楠
书 记 员 袁露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