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再6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航天三沃新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毅峰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佳,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彬,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审被告:王某,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大庆航天三沃新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毅峰路7号。
再审申请人大庆航天三沃新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航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佳、宋彬及原审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2民终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黑民申99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对其出借款项2,596,000元本息要求宋彬、大庆航天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刘佳、王某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案涉款项系汇入王某、刘佳等个人账户,款项流转也均在各自然人之间进行,没有进入大庆航天公司账户,其亦未能提供与大庆航天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系大庆航天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宋彬的职务行为,并判决大庆航天公司对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2民终1726号民事判决及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营东
审 判 员 武铁军
审 判 员 吴滨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楠楠
书 记 员 袁露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