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378号
原告:淮南市消防自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8060N。
法定代表人:段宗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元虎,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松,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30925937Y。
法定代表人:许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公园社区水上乐园小别墅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6120657M。
主要负责人:蒋增琦,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南市消防自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消防自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消防自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消防自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南市消防自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钮晓凤
书记员董芹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